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(林苗苗)在孕妇的职场维权过程中,存在一些常见的误区。国际劳作妇女节前夕,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劳作争议庭法官张江洲、姜婉莹联系详细事例进行了解疑释惑。
误区一:怀孕会被开除
李女士在2010年3月应聘时,公司需求应聘者在三年内不得生育。考虑到工作形势严峻,李女士牵强赞同。2012年1月,李女士意外怀孕,考虑到入职时公司的严苛规则,李女士暂时隐瞒了怀孕状况。当年5月,公司得知了李女士怀孕的音讯,立行将李女士开除。
法官释惑:公司强行与女职工约好制止生育条款,缺少合法性依据,归于无效。此外,依据《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》的相关规则,在合同期未满的状况下,任何公司和自己都不得以怀孕、生育和哺乳为由与女职工免除劳作合同。
误区二:产检扣薪酬
吴女士因屡次呈现前兆性流产痕迹,遵医嘱在怀孕前期某月4次请假进行产检。在月终核算薪酬时,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将吴女士所请4天产检假日视为事假,并扣发了吴女士当月薪酬1380元。
法官释惑:依据《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》第六条,怀孕女职工在劳作时刻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刻计入劳作时刻。因而,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,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旷工处置。
误区三:流产不享用产假
李女士因宫外孕,不得已在怀孕两个月时进行了人流手术。手术后,医嘱吴女士全休半个月。公司以为吴女士归于自行停止妊娠,不该享用产假待遇,只赞同依照病假薪酬标准付出吴女士这半个月的薪酬。
法官释惑:《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》第七条规则: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用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用42天产假。可见,孕期流产的女职工,也享有相应的产假,且薪酬应当照旧发放。
误区四:产前没有产假
谢女士在预产期前10天向公司请求产假。公司以为谢女士没有生育,且没有医嘱需求歇息,故不赞同谢女士请假。经洽谈,公司赞同让谢女士回家歇息,但不赞同付出薪酬。
法官释惑:《女职工劳作保护规则》中明确规则,女职工生育享用98天产假,其间产前能够度假15天;难产的,添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添加产假15天。本案中的公司不允许谢女士提早10天休产假,违反了对“三期”女职工度假时刻的规则。